日前,裁判文书网公布,肥城市金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(下文称金源公司)法定代表人张某阔犯骗取贷款罪被判刑。
判决书显示,2013年11月至2014年8月间,金源公司采取欺骗手段,先后骗取肥城民丰村镇银行300万贷款、肥城农商银行330万元贷款、兴业银行(601166)肥城支行400万贷款,共计骗贷1030万元。
张某阔在实施骗贷时,以购买钢材、废钢为由,再利用伪造的购销合同、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骗取上述银行贷款,然而等贷款下发后,并未按照贷款用途使用。
在骗贷过程中,鸿基三农、肥城泰盛工贸、和张某阔、孟某等为金源公司提供担保。贷款到期后,张某阔均未归还贷款。
三家银行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但令人遗憾的是,民丰村镇银行诉讼经法院判决生效后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。
兴业银行诉讼查封担保人孟某房产一套,冻结尹某账户存款2567.91元,冻结金源公司账户资金176.91元。肥城农商银行诉讼后,法院查封两担保公司车辆各一辆,担保单位泰达公司归还的本金73.01万元,利息3.27万元。
截至案发,张某阔未归还款项923.36万元。
肥城市人民法院认为,张某阔作为金源公司法定代表人,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,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,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。2019年1月21日,肥城市人民法院判处张某阔有期徒刑2年6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。
此后,张某阔不服判决上诉,2019年6月12日,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。